辱母案的於歡憑什麽被判五年
2016年4月14日,蘇銀霞、於歡母子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者限制人身自由,並遭受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等淩辱。當時,於歡拿起水果刀捅傷4人,被刺中的杜誌浩次日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原告人和被告人於歡均不服壹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
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為於歡刺死壹人行為屬防衛過當,於歡最終獲刑5年。
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壹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而是其他違法 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衛、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防衛第三者等。這些防衛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法院依據事實和證據認定於歡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屬於故意傷害罪,依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法減輕處罰,則量刑幅度從十年以上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最終作出這樣壹種認定,就是根據法庭上所查明的事實及其所依據的證據,所進行的法律上的適用,這就是我們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意義所在,這樣的壹種法庭的審理,他不但實現了程序的公正,也實現了實體上的公正。
社會的關註讓於歡案的審判更為專註,但司法的天平不應因輿論風潮而左右搖擺。“民眾有所呼,司法有所應”。對於因社會關註已經成為公***話題的案件,司法機關,也必須承擔起回答與響應的社會責任。
因此,於歡案的庭審公開,是對公眾的知情權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