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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少女毀容案的後繼發展

2015年2月4日,“合肥少女毀容案”中的民事賠償案在蜀山區法院不公開審理。原告方周巖及其父母、代理律師出庭,而被告方僅有代理律師出庭。因涉個人隱私,法院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受害少女周巖向加害方陶某、陶某的父母提出要求賠償467萬元人民幣的民事訴求。庭審中,原、被雙方同意調解,3日後向法庭送交調解意見。如調解不成,將由法院判決。周巖提出467萬元賠償,主要包括其昂貴的治療費,還有鑒定費、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100萬元精神撫慰金是周巖在今天的庭審中當庭提出增加的。周巖認為,50萬元精神撫慰金是2012年提出的,現在已經過去3年,自己的精神受到了嚴重的傷害,所以提出增加索賠金額。

2015年5月15日,毀容少女案在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壹審宣判,周巖由於需要接受治療未到場,由其父母到場,陶某家人及代理人均未現身。

經審理查明:周巖與陶某系同學關系,兩人在交往中產生矛盾,陶某有了報復心理,導致案發。案發後,除陶某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法院依法判決陶某及家人支付周巖其余賠償金額,如在北京治療、心理治療、斑痕治療等合理費用。

法院認為,陶汝坤應承擔全部賠償費用,除其名下房產外,不足由其監護人承擔,***計172萬余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