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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違規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法律主觀:

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違規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違反“壹機兩用”規定,將公安信息網及設備外聯其他信息網絡,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逃避監控、擾亂上網註冊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五條編制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故意掃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統,破壞公安信息網站、竊取數據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第六條擅自在公安信息網上開設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網站(頁)、聊天室、BBS等網站(頁)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第七條在公安信息網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侮辱、誹謗、詆毀他人,破壞他人名譽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