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高效的開會——《羅伯特議事規則》
網絡上的資料不少,如果講到這本書的原著,篇幅太長沒法短時間通讀。"南塘十三條"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建立起來的會議章程比較易於理解好操作。
印象深刻的內容
1. 主持人的作用很重要,沒有發言權,掌控會議。
2. 提出動議。以行動建議為目標,每個議題是壹個動議,避免沒有意義的爭論。
3. 發言權,輪流發言,面向主持人不直接兩個人正面辯論不同觀點。
4. 控制發言的時間,每個動議正反方輪流發言,每次不超過兩分鐘。
工作中的應用
1. 普及《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基本會議準則和角色職責。
2. 每個會議的議題不宜太多,動議不建議超過3個
3. 會議時間壹般不超過1小時,超時會議基本低效。
參考資料
壹、 MBA智庫百科
根本原則:
平衡:
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占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占少數的人,甚至是每壹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對領袖權力的制約:
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壹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壹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誌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多數原則:
多數人的意誌將成為總體的意誌。
辯論原則:
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誌,甚至壹直到這個意誌變成總體的意誌。
集體的意誌自由:
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具體原則:
1689年英國議會出現了壹本手冊叫做《議會》(Lex Parliamentaria),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議學著,已經開始呈現我們今天的很多原則和規則的端倪。比如:
同時只能有壹個議題:
壹旦壹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壹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後才能提下壹個提議。
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
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壹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壹位發言人相反,那麽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幹人同時要求發言)。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
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壹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反對人身攻擊:
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
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
拆分議題:
如果壹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幹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於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壹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改變壹個既成決議比通過壹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於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在壹屆會議期間,壹旦會議對某壹議題做出了決定,同壹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壹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並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麽不可以引入任何壹旦通過就會幹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
二、視頻學習THINK 2012大聲思考議事規則專家袁天鵬:羅伯特議事規則
視頻鏈接
演講內容:
開會碰到的問題:
1壹言堂
2跑題
3野蠻爭論
這些問題不僅僅在鄉下有,城裏,國外,都有。
通過在農村實踐,摸索出適合當地鄉村的方法:南塘十三條。
擁有了發言權,(同時)也是聆聽別人的權利,保障別人發言的權力。
(會議規則是壹種)平衡。
(發言人要)承擔好2分鐘表達清楚的責任,要保障每個人自由發言的權利。
壹個人如果說得酣暢淋漓,別人就沒有說話的權利。
主持人沒有發言權,參與人員申請發言要舉手。
對事不對人
禁止人身攻擊/禁止質疑動機
以為是挑戰地位
面向主持發言,不相互爭論
說服所有人,裁判是所有人
主持人中立,不發表觀點
針對動議表明立場
贊成動議/反對動議
動議是靶子。針對動議,發言人要先說,我贊成動議,或者說,我反對動議。
不是贊成某人/反對某人
修正案機制,不斷折中妥協
除了贊成/反對,還有折中
辯論是為了達成妥協
半數通過,到場人員數量要滿足要求,到場的人可以選擇棄權(沈默)。
關於半數的認定,村民組織了討論,城裏孩子也進行了討論,可以參考《羅伯特議事規則》。
不同的聲音1:“亂成壹鍋粥”。
那只是描述現實,沒有講為什麽/這麽做
會議規則來源於利益爭奪,通過幾百年來的積累才演變成型。
會議規則是基礎練習。
不同的聲音2:“文化基礎不適合(會議規則)”。
規則可以塑造文化。我們需要寬容/和解/妥協而不是暴力對抗。
不同的聲音3:“改變漫長,等不及。“
可以用長期,甚至幾百年的時間來改變(,成功不必在我)。法制是靠人,靠每壹個身在其位的人,擺脫治亂循環。
三、南塘十三條
第壹條:會議主持人,專門負責宣布開會制度,分配發言權,提請表決,維持秩序,執行程序。
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發表意見,也不能總結別人的發言。
第二條: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壹個明確的動議:“動議,動議,就是行動的建議!”動議必須是具體的,明確的,可操作的行動建議。
第三條:發言前要舉手,誰先舉手誰優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許後才可以發言,發言要起立,別人發言的時候不能打斷。
第四條:盡可能對著主持人說話,不同意見者之間避免直接面對的發言。
第五條:每人每次發言時間不超過二分鐘,對同壹動議發言每人不超過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現場規定。
第六條:討論問題不能跑題,主持人應該打斷跑題發言。
第七條:主持人打斷違規發言的人,被打斷的人應當中止發言。
第八條:主持人應盡可能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九條:發言人應該首先表明贊成或反對,然後說理由。
第十條: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只能就事論事。
第十壹條: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請表決,只能等到發言次數都已用盡。
或者沒有人再想再發言了,才能提請表決。如果主持人有表決權,應該最後表決。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條:主持人應該先請贊成方舉手,再請反對方舉手。但不要請棄權方舉手。
第十三條:當贊成方多於反對方,動議通過。平局等於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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