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海外並購原因是什麽
法律分析:中國企業的海外並購大多出於以下原因:壹、為了海外上市,需要海外並購;二、國內市場飽和,需要拓展海外市場;三、參與國際競爭,需要通過並購消滅競爭對手;四、為避免反傾銷、反補貼訴訟的原因,將產品產地進行轉移。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並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