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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新冠休假的規定

疫情期間休假政策仍然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法律規定,不受影響。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取消勞動者休假的權利。職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權利,例如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等,勞動者在工作和提供勞動後,有權利進行休息,休假,這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即使是在疫情期間,其休息休假的權力,也依法應當予以保障。因為防控疫情放假假期按照休息日處理,我國“法定”節假日***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於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各地政府基於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長的假期,屬於休息日,不屬於法定節假日。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折抵,意味著後期職工可能就不能休年假了。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疫情期間工資應該怎麽計算?

1、沒有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2、生活費標準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市人力社保局在轉發通知時同時明確,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