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控股但不並表的情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合並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壹般情況下,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但是,控股並不是合並財務報表的唯壹前提,因為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是控制而非控股,非控股股東符合壹定條件,即實際控制附屬公司時,也可以對其合並財務報表。
案例在 2011年11月3日上市的仁智油服中就可以看到類似處理。該案例中,仁智油服與另壹投資人分別持有附屬公司仁智石化40%、60%的股權,但由於仁智油服向附屬公司仁智石化委派了執行董事、總經理、監事、財務負責人,且附屬公司仁智石化日常經營決策與財務決策由仁智油服決定,並執行仁智油服統壹的會計政策,根據實際控制原則,仁智油服將僅持股40%的仁智石化納入合並財務報表。仁智油服所稱的“實際控制原則”,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有著更為具體的表述。該文件第八條規定“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總結
通過總結近年來境內及香港、美國上市公司案例,包括仁智油服、正海磁材、億利能源、龍源電力等,我們可以將非控股但並表的前提簡要歸納如下:1. 並表方決定被並表方經營、財務決策;2. 並表方有權委派、聘任被並表方高級管理人員;3. 並表方與被並表方會計政策壹致;4. 被並表方的其他股東如果僅分配利潤,不進行經營決策,則也可以作為認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