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產生嗎?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壹、行政長官由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0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8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80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
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
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4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壹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壹人壹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選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壹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壹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00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