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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屏障壹般規定

3.1.2 聲屏障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原材料、構配件及產品,施工單位和監理單

位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用於工程施工。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施工單位和監 ’ 理單位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全面檢查,並形成記錄。 3 工序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上道工序應滿足下道工序的施 工條件和技術要求,相關專業工序之間的交接檢驗應經監理工程師

檢—可,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 聲屏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2 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 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質,

各種檢查記錄簽證人員應報建設單位確認、備案。 4 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査評定合格

的基礎上進行。 3.1.4 聲屏障基礎和上部結構由不同施工單位施工時,上部結構開工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工程設計、基礎施工和上部結構施 工、監理等單位,對聲屏障基礎、預埋件等的質量、位置進行檢查、測量,並應形成交接檢查記錄。

3.2 聲屏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劃分 3.2.1 聲屏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和檢驗批o 3.2.2 單位工程應按壹個完整工程或壹個相當規模的施工範圍

劃分,並按下列原則確定: 1 壹個施工單位承擔的施工範圍內,累計長度不大

於30 km的聲屏障為壹個單位工程。 2 相對獨立的聲屏障工程,可作為壹個單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應按壹個完整部位或主要結構及施工階段劃分。 3.2.4 分項工程應按工種、工序、材料、施工工藝等劃分。 3.2.5 檢驗批可根據施工及質量控制和驗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 位等劃分。

3.3 工程施工質置驗收

3.3.1 檢驗批的質量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實物檢査。對原材料、構配件和產品等的檢驗,應按進

場的批次和本標準規定的抽樣檢驗方案執行:對工序質量的檢

驗,應按本標準規定的抽樣檢驗方案執行。

2 資料檢查。原材料、構配件和產品等質量證明文件(質

量合格證、規格、型號、外觀及性能檢測報告等)以及抽樣檢

驗報告、工序的施工記錄、自檢和交接檢驗記錄、平行檢驗報

告、見證檢驗報告等。 3 質量責任確認。對施工作業人員質量責任登記進行確認。 3.3.2 檢驗批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檢驗全部合格。 2 壹般項目的質量經檢驗全部合格;當采用計數檢驗時,

有允許偏差的抽查點,除有專門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査點應

控制在規定允許偏差內,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不得大於規定允許

偏差的1.5倍。 3 4

3.3.3 1 2

3.3.4 1 2 3

關規定

3.3.5 1 2 3

計要求e 4

3.3.6 1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施工作業人員質量責任登記情況真實、全面。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檢測結果應符合有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實體質量和主要功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和設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當檢驗批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產品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對試塊、試件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時,或因試塊試件丟失

損壞、試驗資料缺失等無法判斷實體質量時,應由有資質的檢測

單位對實體質量進行檢測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可予以

驗收。 3.3.7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

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嚴禁驗收。 3.4 工種施工質置的驗收程序和組織 3.4.1 檢驗批應由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監理工

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職質量檢查員等進行驗收。

施工單位應對全部主控項目和壹般項目進行檢查。

監理單位應對全部主控項目進行檢查,對壹般項目的檢査內

容和數量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應按表3.4.1填寫。對於主控項目,施 工單位檢查評定記錄及監理單位驗收記錄的內容應填寫詳細具

體;對於壹般項目可填寫概括性結論。 3.4.2 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分項工程技術負

責人等進行驗收,並按表3.4.2填寫記錄。 3.4.3 分部工程完工後,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

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根據需要參與驗收,並按表3.4.3填寫記錄。 3.4.4 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

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單位工程驗收報告。 3.4.5 建設單位收到單位工程驗收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

目負責人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工

程驗收,並按表3.4.5填寫記錄。單位工程驗收應包含綜合

質量驗收的內容,綜合質量驗收應符合本標準第9章的有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