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於歡判幾年?
法律分析:2016年4月14日,女企業家蘇銀霞被11名催債人長達壹小時的淩辱之後,杜誌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汙辱蘇銀霞。22歲的於歡摸出壹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誌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壹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