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認定
司法機關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檢驗人員出庭作出說明。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如果使用賭博機聚眾賭博,且涉案金額較大,最多可以判十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壹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關於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
1、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行為。
2、文化部《遊戲遊藝機市場準入機型指導目錄》中準許進入市場的電子遊戲機,準許博彩經營的電子遊戲機"中福在線",壹般不以"具有賭博功能"進行認定;
3、未獲得文化部門準入,或已經被公安部門收入《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指導目錄》的電子遊戲機,壹般以"具有賭博功能"認定;準入機型或"中福在線"電子遊戲機被單位或個人用於賭博或博彩經營,實現賭博,以"具有賭博功能"進行認定。賭博罪的標準: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