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的著作權侵權案例
法律分析:賈誌剛訴佛山人民廣播電臺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賈誌剛為圖書《賈誌剛說春秋》的著作權人,稱佛山電臺未經其許可,在兩個頻道播放的《聽世界春秋》節目中大量使用了《賈誌剛說春秋》的內容,該行為不符合廣播組織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佛山電臺稱,法律未明確要求廣播電臺廣播他人已發表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即便考慮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電臺在廣播音頻中及第三方媒體上多次提及《賈誌剛說春秋》壹書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故佛山電臺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行為,並未侵犯賈誌剛的著作權。壹審法院認為佛山電臺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的規定。佛山電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佛山電臺播放《聽世界春秋》節目的行為不符合廣播電臺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賈誌剛著作權的侵犯。遂判決駁回佛山電臺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壹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