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起公訴意味著什麽
1、被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要求給予刑事處罰的刑事訴訟活動;
2、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權力。是壹種刑事訴訟法的專業概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壹般情況下應當在壹個月內審查結束並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提起公訴有意義如下:
1、公訴是偵查後和審判前之間的壹處獨立的階段,它是聯系偵查與審判的惟壹橋梁,其任務表明了偵查活動的終結,並對偵查活動實行全面監督,保證了辦案質量。公訴又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提供了前提,對審判順利進行,實現審判任務有重要意義,也是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制約的重要環節;
2、公訴制度促成了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訴訟職能的分離,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判,實現訴訟程序的客觀公正性;
3、公訴制度是保衛人民民主政權,保障公民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意味著要交給法院,由法院予以判刑。 凡是刑事犯罪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公訴案件,壹旦被檢察院認定犯罪罪名成立,檢察院審查終結後,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接到檢察院公訴後,要開庭對此案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壹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