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公約在哪年通過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簽署通過。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開始生效,迄今為止,137個國家和歐盟批準加入。我國於1996年5月15日批準了《公約》,同年7月7日開始正式對我國生效。
《公約》涉及到海洋管理的方方面面,是至今為止層次最高、內容最全面、規定最明確的壹部專門調整世界海洋關系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國廣泛譽為“海洋憲法”。《公約》的生效實施,標誌著新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確立和人類和平利用海洋、全面管理海洋時代的到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意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國際上關於海洋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壹,自1982年生效以來已被180多個國家和地區批準。其中,該公約規定了海洋邊界的劃定原則和方式,以及各海域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公約規定,海洋邊界主要有三種情況,即領海、領海基線以外至200海裏處的專屬經濟區、領海基線以外的大洋。具體來說,領海是指從壹個國家的基線起,向海洋延伸的寬度不得超過12海裏的海域;而專屬經濟區是指從壹個國家的基線起,向海洋延伸的寬度不得超過200海裏,該國在該區域內享有開發、管理和保護海洋資源的專屬權利。
領海基線以外的大洋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領土範圍,是全世界人民***同擁有的自由區域。此外,公約還規定了海洋邊界的劃定原則和方式,包括生產力線原則、大陸架原則和等距線原則等。同時,公約還關註海洋環境保護,明確規定了各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