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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被套扣分算誰的

駕駛證被套,目前不太好處理。

壹、套用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逃避記分,其次是為了逃避罰款(罰款壹般由雇主出,所以這個少壹點)

二、被套者的目的有三:1、消除違章記錄,恢復駕駛證得使用。2、追究套用者或者追回駕駛證,保證以後別再被套了。3、要求處罰套用者,出口惡氣(實際中的駕駛證都願意息事寧人,所以這條也在其次)。

三、套證的渠道有四:1、被套者對自己的駕駛證保管不善,丟失後套用者更換其照片,以此逃避處罰。2、當事人在日常辦理駕管業務時,怕麻煩,委托壹些不合法的代理人或者“托兒”來辦理,並將自己的身份證復印近甚至委托書都交予“托兒”。再辦理完業務後,“托兒”可以辦理補證業務,以便套用其駕駛證。3、交管部門因管理不善,壹些制證部門的臨時人員私自制證(09年4月後應不會再發生此類問題)。4、社會制假人員偽造證件(這種不太多,只要是從事多年的交警工作,多能夠發現)。

四、處理“套證”的難題

1、沒有線索,當事人多要求追查違章記錄的機動車(因為有車牌號),我在日常辦理時也經常和當事人壹起去找這些車輛,但車主壹般以“自己車牌被套”為由分辨,想想也確實如此,誰套證後會用自己的真牌呢?

2、在實際執法中,“套證”的證據是瞬間即逝的,所以即使發出“協查”,路面執勤的民警查到嫌疑車,如果嫌疑車出示的是偽造的駕駛證,那不用說了,該收收,該罰罰。但如果出示真實的駕駛證,那只能放行。

3、被套者要證明自己的駕駛證被套,舉證難。交管部門證明其違章的證據就是處罰決定書和微機系統裏的違章記錄,當事人要舉出新的證據才能推翻,當事人不太好舉出違法發生時間不在違法發生地的證據。除非經公安機關派出機構調查取證後才能證明,但實際當中因為涉案金額較少,證據不好去的也不好辦理。

4、作為壹名實際辦案的小民警,在實際辦案中“無法可依”,《安全法》中只有96條該如何處罰,不知道事後出現“套證”該如何辦。《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也沒有涉及。如果那位高人、大俠能給想個辦法,感謝之至!

五、套證的實際處理(說了半天廢話,這才是重點),就上述當事人的三個目的,目前交管部門只能做到第壹個,即消除違法記錄,恢復駕駛證的使用,將來是否再套無法保證。

1、目前交管部門使用的是《道路交通違法業務處理信息系統》,系統所設的各地市權限:只能是對本地市的違法記錄做相應的刪除,對於異地的違法記錄,技術上無法做到,只能建議當事人到違法發生地去反映。

2、對於“套證”產生的違法記錄發生在本地的,當事人如果能夠拿出違法發生時間不在違法發生地的證據,個人認為應當消除記錄。

3、當事人無法舉證的,可以向所涉及嫌疑車的所在地派出所報案,幫忙調查。(這裏沒有說當事人所在地派出所,是因為考慮到實際辦案的難度),經調查後出具調查結論,經認定為“被套”的,個人認為應當消除記錄。當然被套證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六、對未來的展望

其實新版的駕駛證的副證下方有壹排“防偽碼”,其實這排“防偽碼”如果能應用到實際當中,那就可以杜絕“套證”,因為這排“防偽碼”只要壹補證“防偽碼”就變了,而且伴隨新“防偽碼”的生成,舊“防偽碼”就失效了。所以只要實現三點就可以。

1、路面執勤民警所使用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增添“駕駛證防偽碼”填寫欄。

2、《道路交通違法業務處理信息系統》中對於駕駛員的違章記錄,使用“防偽碼錄入”。

3、普及路面執勤民警掌上終端即《警務通》的使用,查處違法機動車時只要壹查“防偽碼”就壹切解決了。

實際工作中新版駕駛證的“防偽碼”形同虛設,只是希望能夠盡快解決。讓每壹名基層民警能夠少挨點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