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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建業的人物事件

2014年01月30日,中***中央紀委對南京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季建業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季建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親屬等人收受巨額財物;道德敗壞。

季建業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季建業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12月17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季建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季建業,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建業利用其擔任中***江蘇省蘇州市吳縣縣委副書記、蘇州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擔任中***揚州市委書記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5年01月16日,煙臺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季建業受賄壹案。

檢方指控稱:季建業於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計折合人民幣1132萬余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指控顯示,季建業受賄多發生在他在昆山、揚州任職期間。

季建業擔任南京市長時引發巨大爭議的雨汙分流工程,未顯示有受賄事實。

下午2點5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法警將被告人帶出法庭。 2015年04月07日,煙臺中院第壹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季建業受賄壹案。

2015年04月07日,山東煙臺中院公開宣判原南京市長季建業受賄壹案,季建業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壹審決定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