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釋義: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後的恢復與救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蓄滯洪後,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
釋義本條是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的基本職責的規定。
壹、由於洪澇災害具有按流域發生,影響範圍廣,破壞性強,搶救任務緊迫、繁重的特點,決定了防洪工作是壹項涉及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需要處理各方面復雜關系的系統工程,單靠壹個部門、壹個單位的力量是無法做好防洪工作的。因此,防洪工作必須強調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進行。
二、洪澇災害的特點及多年來人們防災減災的實踐經驗證明,防汛抗洪、防災減災的有力措施是工程性措施,即運用水庫、堤防等防洪設施攔蓄洪水、約束洪水使其順利排泄入海。高標準的堅固的水利設施能夠有效地防禦洪水,減輕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對防洪減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這些水利設施的修建和維護不是壹朝壹夕能完成的,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是壹項經常性的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同進行的工作。這項工作只能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進行。根據本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義務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治理江河、湖泊,修建和維護防洪工程設施等工作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洪能力。
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洪能力,重在依靠科技。黨的十五大提出,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科技進步是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應當更加重視運用最新技術成果,實現技術發展的跨越。防洪工作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壹項重要的工作,也必須強調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多快好省地進行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通過科技進步,提高我國防禦洪水的能力。因此,本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依靠科技進步,包括重視防洪工作的科學技術研究,註意培養和重用水利技術人才,加強對於重大的和關鍵的技術攻關項目的資金投入等多項具體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特別是在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中,要高度重視運用科學技術,逐步提高防洪工作的科技含量,建設出既有社會效益,又有經濟效益,高標準、高質量的防洪設施。
三、汛期是洪澇災害的主要發生期,防汛抗洪猶如壹場生死較量的戰鬥,時效性強。必須動員各部門、各單位、部隊和廣大人民群眾***同參加抗洪鬥爭,必須集中調配有關的物資和設備,集中調度使用有關的防洪設施;氣象、水文、海洋、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都要協同配合,各盡其責,這些都需要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領導和安排。根據本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義務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具體包括:科學地制定和嚴格執行有關的防預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的準備;密切監測氣象的發展和變化,及時掌握天氣、水文和風暴潮的信息,盡快了解汛情;組織防汛隊伍巡堤查險,發現脫坡、管湧等險情立即組織軍民搶護;組織危險地區的群眾轉移到安全地區,解決災區居民的生活問題等等。此外,本法還在第五章中規定了有關政府及防汛指揮機構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其他重要職責。
四、洪水無情,洪水過後開展災後恢復和救濟工作,組織受災百姓迅速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盡的義務。根據本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義務做好洪澇災害後的恢復與救濟工作。主要包括:保證受災群眾的居住條件及吃飯、穿衣、喝水等基本生活條件,安排好救災物資的供應;組織衛生防疫人員深入災區,密切註意疫情,做好防病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秩序;盡快修復水毀工程以防再次發生洪水;集中人、財、物,盡快恢復生產和教學等等。
五、蓄滯洪區是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在於:當遇到較大的洪水,超過河道行洪能力時啟用蓄滯洪區分蓄洪水,以犧牲蓄滯洪區的代價確保特定地區的安全。我國江河中下遊河道行洪能力普遍不足,在遇到超防禦標準的洪水時往往需要啟用蓄滯洪區,蓄滯洪區的管理對防洪工作意義重大。而我國目前對蓄滯洪區的建設及管理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壹是蓄滯洪區內的安全設施嚴重不足,人員轉移困難,安全無保障;二是運用後得不到補償。因此,運用起來難度很大,不能適應防洪工作的需要。為了改變這壹現狀,使蓄滯洪區的防洪工作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本法對蓄滯洪區作了專門規定,本條規定了人民政府對蓄滯洪區有依法扶持、補償和救助的義務。這裏所指的扶持、補償和救助包括財政上和政策上的支持。這項義務不僅是指蓄滯洪區所在地區的人民政府的義務,因運用蓄滯洪區而受益的地區,也有義務對蓄滯洪區進行扶持、補償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