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壹工人因違規安裝廣告牌被城管“抽梯”後墜亡。這件事,妳怎麽看?
自古人命關天。有人因事故意外死亡,就必須有人對此負責。但問題是,究竟誰該為安裝工人之死負責?在經濟層面,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作為雇主毫無疑問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事執法機關也應當給予相應的國家賠償。但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問題可能會復雜很多。
對於執法人員而言,制止違法是其法定職責,但任何執法行為都不能危及涉嫌違法人員的生命安全。執法人員原本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但執法人員選擇將梯子抽走暫扣,不僅無助於執法目的的實現,而且客觀上將施工人員置於孤立、危險的境地,顯屬不當。從程序上講,我國《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扣押限於涉案的設施,並且扣押前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此處的“涉案設施”應該是與安裝廣告直接相關的設施,登樓用的梯子不宜被擴大解釋為“涉案設施”。此外,執法人員在實施扣押時,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樣存在疑點。可以說,執法人員的不當執法,是後續悲劇之所以發生的重要原因。我國刑法對於瀆職類犯罪,向來奉行多因壹果的認定模式,因此涉案執法人員的行為,很可能已經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死者歐某是文印廣告店工人,其違法安裝廣告牌應當是受到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指使。從擅自安裝廣告牌這壹行為的違法性角度,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毫無疑問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不過,歐某死亡是因為沿繩索下滑時不慎墜落,且前提是城管收走了用來下樓的梯子。除非是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指示或者強令歐某沿著繩索下滑,否則從原因力大小和因果鏈遠近的角度,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應負的責任,似乎不應當超過涉事執法人員。
那麽,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是否可能涉嫌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的國家標準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屬於高處作業。事發地是三樓,有報道稱高8米有余,毫無疑問是高處作業。《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而國家安監總局在2010年出臺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將“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等“高處作業”列入了特種作業目錄。本案中,歐某顯然屬於高處作業,但其有無從業資質?其施工作業的相關安全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如果這些答案當中有否定的,或者歐某沿著繩索下滑,是出於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的指示或者要求,那麽劉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當然, 如果涉事工人是自行決定用繩索下來且自身存在過失,劉某不在現場不知情或者無法阻攔,可能要另當別論。
截至目前,案情的關鍵細節外界尚不清楚,當地警方是以何種理由、何種罪名對文印廣告店老板劉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也未正式公布。真相厘清之前,不妨先保持關註,先拭目以待。當然,不論涉案各方最終會被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都不要忘了,追責只是手段,確保生產經營安全才是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