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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的行為是不是非法行醫?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城縣西安鄉衛生院女醫師李華珍,於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20日受聘於柳州航運總公司職工醫院。2000年7月19日李華珍在該醫院下屬的河西門診行醫時,壹病人因發熱求醫,李華珍給予青黴素輸註,輸藥前李華珍醫師依常規為病人做了青黴素過敏試驗。該病人在輸完藥回家後壹個多小時死亡。期間李華珍應患方要求出診,常規觀察未發現異常。半小時後李華珍再應要求出診時,病人已“心跳微弱”經搶救無效病人死亡。病人的死因經公安局法醫屍檢

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均認為可能死於青黴素過敏。

病人死亡的第二天李華珍就被柳州市柳南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行醫罪刑事拘留,後被逮捕並壹審判處10年徒刑,經李華珍上訴二審法院撤消了原判。2001年9月25日柳南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並在兩天後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李華珍在被羈押435天後釋放。

2002年5月10日李華珍提出國家賠償的要求,9月26日李華珍再次被捕。

根據上述事實,我認為:

壹、 李華珍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根據該法律規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僅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如果是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醫罪的問題。從現有資料看李華珍系“柳州市柳城縣西安鄉衛生院”醫師,說明李華珍有從業資質,故李華珍不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二、李華珍是否遵守執業註冊的地點、範圍僅是行政違法與否與犯罪無關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壹款也做了相同的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執業醫師除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外應當在其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

從現有材料看,李華珍是鄉衛生院的醫師,其註冊地點可能在其鄉衛生院,但從1996年6月至事發的2000年7月19日李華珍“受聘於”柳州航運總公司職工醫院。由於從現有材料無法看出李華珍是否進行了變更註冊,因此有兩種可能:

其壹、李華珍已從鄉衛生院變更註冊至職工醫院,則李華珍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理應受到《執業醫師法》的保護。

其二、李華珍未進行變更登記,根據《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李華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但李華珍卻壹直在執業,故李華珍的行為違反了該《暫行辦法》、《執業醫師法》,其行為是壹個違法行為,理應受到行政處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違法與犯罪有著截然不同的內涵,現代刑訴的理念及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要求嚴格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因此即便是李華珍未依據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行醫也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所以我們說不管李華珍的執業註冊地點在哪裏,其行為均不影響非法行醫罪的犯罪構成,本案中李華珍不應因執業註冊地點不同而被認定為“非法行醫罪”。

三、 李華珍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2001年9月25日柳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李華珍不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我國現行不起訴分為三種:法定不起訴、酌量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上述三種不起訴的情形中只有法定不起訴(即構成犯罪但在特定條件下法律不再追究)不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其他兩種情形均可要求國家賠償。從現有材料看李華珍不屬於“犯了罪但因有法定情形法律不予追究”這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故李華珍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四、 再次逮捕問題

壹個被不起訴的人可不可以因原來行為再次被逮捕,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條件只有壹個: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決定!

本案中李華珍的再次被捕是不是有這種可能呢?可能性是有的,但我個人認為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理由是:

本案是壹個案情和證據都比較簡單的案子,影響本案成立的最重要的條件只有壹個:李華珍是不是執業醫師。若李華珍是執業醫師則其不構成非法行醫罪(但若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則可構成醫療事故罪);若李華珍不是執業醫師則2001年9月27日就不應釋放李華珍!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釋放李華珍時本案案情應當已經查清,不應再以涉嫌“非法行醫罪”逮捕李華珍,因為本案簡單的案情已經經過了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檢察機關的批捕→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壹審法院的庭審,尤其是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律師的抗辯→壹審法院對事實的審查→壹審法院做出判決→二審法院在上訴審中的審查,如此漫長的階段均未考慮李華珍及其代理律師對事實的陳述和調查取證,僅是公、檢、法機關要經過的層層“關卡”,在這壹關壹關的審查中這麽簡單的案情早就應當查清了,因此本案不大可能存在對於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又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問題。

李華珍是不是可能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逮捕呢?唯壹的可能是病人的死因有新的說法“李華珍大夫在執業中嚴重不負責任”,但壹個急性低熱病人大夫診療未見特殊異常給予青黴素治療且做了皮試很難說得上“嚴重不負責任”,李華珍在每次病人要求出診時均予以了處理也很難說得上“嚴重不負責任”。

李華珍為什麽會再被逮捕呢?

都是要求國家賠償惹得禍——我個人認為!

綜上所述,我認為李華珍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李華珍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再次逮捕李華珍沒有道理!

醫師落難之時,將是人民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的開始!

是為醫生維權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