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帶手銬和腳鏈有何區別
壹個是銬手的,壹個是銬腳的。通常手銬輕壹點,連接機構短壹下,常見有筒銬、板銬、鏈銬。腳鐐往往重壹些,鐐環之間的鏈子長壹些,常見的有生鐵鐐(國產)、板式腳鐐(歐美式)。
此外,為了押解犯罪嫌疑人,有時間會將手銬和腳鐐用鐵鏈組合在壹起,變成押解手銬腳鐐。
擴展資料:
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意見中: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因為審訊時未確定受審人是罪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 ?逃、行 ?兇、自 ?殺、自 ?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壹)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 ?腳鐐手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