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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撤銷權新規定

壹、民法典撤銷權新規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關於撤銷權的規定並不僅僅局限於合同的保全。對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具備可撤銷的條件,當事人就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撤銷。撤銷權包括債權人撤銷權、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合同撤銷權等。行使撤銷權時,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不然後撤銷權就消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是什麽

以下是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撤銷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

1、是適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時候(如請求撤銷因欺詐產生的合同);

2、是適用於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如撤銷贈與);

3、是適用於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系的情形。

解除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

1、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

2、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

3、當事人主觀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