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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人員限制出境多久

高危人員限制出境壹年以上,但不得超過五年。

限制出境是指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高危人員具體包含以下幾種: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申請辦理個人赴港澳旅遊。

限制出境的措施分為:

1、 扣留或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扣留出入境證件;

2、要求出入境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出境審批備案手續;

3、要求出入境管理機關在邊境、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

4、被限制出境人員拒不交出出入境證件的,可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其出入境證件作廢

綜上所述,因為絕大多數出境都需要乘坐航班,隨著最高院失信系統不斷完善,失信人不能乘坐航班,間接達到了限制出境的目的,這導致限制出境已經很少作為單獨措施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