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為何被懷疑為嫌犯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某某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奸。而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聶樹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孟東喪葬費及其它費用二千元。”
擴展資料:
2017年2月9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壹案的檢察意見》。據悉,該檢察建議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的。
該書面檢察意見從六個方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改判聶樹斌無罪。此意見得到了最高法的采納。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