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壹)客觀因素:道路、氣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發生。(二)車況不佳:車輛技術狀況不良,尤其是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前橋、後橋有故障,沒有及時檢查、維修。(三)疏忽大意:當事人由於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應遲鈍,表現為觀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當。(四)操作失誤: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不熟練,經驗不足,缺乏安全行車常識,未掌握復雜道路行車的特點,遇有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錯誤。(五)違反規定:當事人由於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車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發生。如酒後開車、非駕駛人員開車、超速行駛、爭道搶行、違章裝載、超員、疲勞駕駛、行人不走人行橫道等原因造成交通違法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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