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人。第三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第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表彰獎勵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二章 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第八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接受本轄區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社會團體、高等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督。第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承擔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
(壹)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二)律師;
(三)公證員;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公民,誌願依法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範圍、對象、形式第十壹條 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
(壹)刑事案件;
(二)請求給付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的法律事項;
(三)除責任事故以外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基本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費、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六)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事項;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事項。第十二條 住所地或者事由發生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二)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為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壹)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四)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五)公證證明。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十六條 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非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事由發生地的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
(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壹)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並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