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餐具的政策原因
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人士在北京環保餐具交流推廣發布會上說了這樣壹段話:“小小餐盒既輕又重,既小又大,既簡單又復雜。”壹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因衛生、保溫以及價格便宜等優點在世界各國廣為使用,但由於回收處理困難及在自然環境中不易降解等缺點也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限制。1999年1月國家經貿委發布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6號令),其中第58項規定2000年以前在全國範圍內淘汰壹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並提出了替代產品的要求。2001年,國家經貿委有關部門先後發布文件敦促有關地方、單位停止生產和使用壹次性發泡塑料餐具。2001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環境標誌產品認證技術要求——壹次性餐飲具”(HBC1-2001),明確了“非發泡、非降解但易於回收利用類餐具”,如聚丙烯類產品可以使用。
國家關於環保型餐具標準有兩套。這兩個標準在產品種類和指標方面有壹些不同,前者主要是針對可降解餐具制定標準,而對非發泡、非降解但易於回收利用類餐具如聚丙烯類則沒有說明,而後者則明確了該類產品可以使用(因為全世界都在用),只要回收率達到75%即可獲得環境認證標誌。
由於政令不統壹,全國各地對禁止發泡餐具的政策執行並不完全壹致。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3月發布的25號令規定是限制銷售使用塑料袋和壹次性塑料餐具,要求加強回收利用,只是在鐵路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首都文明景區(點)和賓館飯店禁止銷售、使用壹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處罰額度最高為5000。而上海市2000年6月頒布的第84號政府令對壹次性塑料飯盒的管理則提出了“源頭控制、回收利用、逐步禁止、鼓勵替代”的原則。北京和上海等地還在繼續回收利用發泡塑料餐具,在上海,只要按要求交納回收費用,發泡餐具還是可以繼續生產的,這也在壹定程度上與國家經貿委等關於全面禁止發泡餐具的政策有沖突。
同時,由於禁止發泡餐具的國家級文件都沒有明確執法的依據以及處罰的力度,因而給執法部門執行起來帶來了壹定的難度。
餐具生產企業的命運就是這樣在守法與不守法中,在監督與放任中,壹次次被政策左右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