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和撤職分別是什麽意識
撤職與免職的區別:
1、定義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2、性質
撤職是具有懲罰性的。
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壹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觸犯法規的公職人員往往也用到此詞,他們因為當時不適任原職所以或是職務調動或是事後再擔任原職,故“免職”並非壹般人所認為的“撤職”。
3、意義
撤職的意義
監督法確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撤職權具有重大的監督意義:
壹是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防止權力腐敗;
二是完善了監督機制,健全了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
三是促進其他各項監督工作的開展。
免職的意義
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加強國家政權的重要保證。公務員是國家意誌和國家行政職能的具體執行者,擁有國家所賦予的壹定的權力,擔負著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重任,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後,也要靠他們貫徹執行。
因此,只有建立並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讓優秀人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才能鞏固政權,確保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擴展資料:
撤職未必降級, 降級通常是伴隨撤職後的另外處罰措施
降級:
根據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降級是公務員的處分類別之壹,所謂降級,是降低公務員職務對應的級別,公務員級別***分27個級別,1級最高,從辦事員到國家級正職均有其對應的級別。公務員降級處分後,其行政職務層次不變,如行政職務層次為廳局級正職,級別為10級,降級後行政職務仍為廳局級正職,級別變為11級。
撤職:
根據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撤職是公務員的處分類別之壹,所謂撤職,是撤銷現任職務,壹般降低壹個職務層次從新任職,如,原為司法廳長,職務層次為廳局級正職,撤職處分後,撤銷司法廳廳長職務,按照副廳級及其以下職務層次安排工作。撤職處分同時有可能伴隨級別的降低,如現級別高於新任職務的最高對應級別,級別將為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