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本會名稱: 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INORGANIC SAL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CISIA。
第二條 本會性質: 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是以無機鹽產品生產企業為主體,有關的設備、儀表生產企業、有關的科研、設計、貿易、大專院校等單位,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自願結合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協會堅持搞好雙向服務,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埸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系無機鹽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省市相關協會,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進行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積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 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認真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組織 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埸環境。
(二)針對本行業的發展及熱點問題,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企業訴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受政府委托,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參與本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對制、售假冒偽劣無機鹽產品的舉報和查處工作;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的研究和制定,並組織好貫徹實施。
(四)受有關部門委托,對本行業新辦企業申報進行前期咨詢調研,並由協會簽署論證意見,為有關部門審批和登記註冊提供依據。
(五)協助會員單位拓展國際市場、擴大出口創匯、增強競爭能力、積極協調技術和產品出口政策,協助政府和企業,妥善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維護產業安全。
(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防止行業壟斷和壓價傾銷,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七)收集、整理、分析國內、外無機鹽產品發展動態和重點產品統計資料,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努力加強行業經濟運行的監測和分析,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八)開展技術咨詢服務,組織技術交流、技術攻關和有償技術服務,參與科研成果和名牌產品的評審及重大技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大力推動行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產品結構調整。
(九)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和政府機構的聯系,組織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和全行業對外交流活動提供咨詢和服務。
(十)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對協會工作的要求,加強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網站、會刊等行業媒體的建設和管理,舉辦各種類型的技術講座和培訓班。
(十壹)充分發揮協會和專業分會的作用,增強協會的整體功能和凝聚力,加強對分會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十二)承擔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授權委托的相關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委托,並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凡在中國境內註冊,據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國內外在無機鹽行業有聲望,且熱心本協會工作的專家、學者可聘請為本協會顧問。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團體;
(二)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結合實際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整體利益、合法權益和本行業信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的指導、協調和管理;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提供經濟技術報表、學術論文、科研信息、生產經營和科學管理經驗及有關資料;
(六)優先向本會有償提供科研成果,及時向本會反映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及有關重大問題;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項;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十壹)推舉名譽會長;
(十二)聘請本會專家、顧問;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熟悉行業業務,熱愛本會工作,有壹定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願為行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並協調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7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