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股票交易 - 官員財產公開制度

官員財產公開制度

法律分析: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在中國國內首次提出是1987年,至2014年已有27年時間。2012及2013年,“表哥”、“房叔”們不停被輿論曝光,大學生接二連三申請官員工資公開,輿論和官方繼續討論條件時機是否成熟,而官員財產申報試點也繼續在各地浮現。2012年底廣東被確定為試點的地區分別是珠海橫琴新區、廣州南沙新區和韶關始興縣三個縣區。2014年2月,湖南冷水江市公布市各政府機關、單位的公務員工資,絕大多數在2001至4000元之間,受到社會廣泛關註。這壹公開制度啟示財產公開正能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壹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