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壹、 交通事故 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 傷殘 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經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出院證明,顱腦損傷較重者應有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光片。 三、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壹步檢查。如評定材料不足後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四、法醫於評定材料齊備後30日內做出《傷殘評定書》,《傷殘評定書》由事故辦案單位取回。 五、傷殘評定時間:星期 壹、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星期四、五上午(9:00-11:30),下午不辦公。 六、傷殘評定地點: 鄭州 市公安局 法醫鑒定 中心院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 警告 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