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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排煙窗戶要求

4.3.1 采用自然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自然排煙窗(口)。

4.3.2 防煙分區內自然排煙窗(口)的面積、數量、位置應按本標準第4.6.3條規定經計算確定,且防煙分區內任壹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m。當工業建築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其水平距離尚不應大於建築內空間凈高的2.8倍;當公***建築空間凈高大於或等於6m,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其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7.5m。

4.3.3 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頂部或外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在外墻上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儲煙倉以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於3m的區域的自然排煙窗(口)可設置在室內凈高度的1/2以上;

2 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形式應有利於火災煙氣的排出;

3 當房間面積不大於200㎡時,自然排煙窗(口)的開啟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煙窗(口)宜分散均勻布置,且每組的長度不宜大於3.0m;

5 設置在防火墻兩側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

4.3.4 廠房、倉庫的自然排煙窗(口)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在外墻時,自然排煙窗(口)應沿建築物的兩條對邊均勻設置;

2 當設置在屋頂時,自然排煙窗(口)應在屋面均勻設置且宜采用自動控制方式開啟;當屋面斜度小於或等於12°時,每200㎡的建築面積應設置相應的自然排煙窗(口);當屋面斜度大於12°時,每400㎡的建築面積應設置相應的自然排煙窗(口)。

4.3.5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開窗角大於70°的懸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於或等於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 當采用開窗角大於70°的平開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面積計算;當開窗角小於或等於70°時,其面積應按窗最大開啟時的豎向投影面積計算。

3 當采用推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

4 當采用百葉窗時,其面積應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計算。

5 當平推窗設置在頂部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2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於窗面積。

6 當平推窗設置在外墻時,其面積可按窗的1/4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應大於窗面積。

4.3.6 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高位不便於直接開啟的自然排煙窗(口),應設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動開啟裝置。凈空高度大於9m的中庭、建築面積大於2000㎡的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尚應設置集中手動開啟裝置和自動開啟設施。

4.3.7 除潔凈廠房外,設置自然排煙系統的任壹層建築面積大於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儲存等丙類工業建築,除自然排煙所需排煙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設可熔性采光帶(窗),其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或采用鋼結構屋頂,或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築,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10%;

2 其他建築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5%。

註:可熔性采光帶(窗)的有效面積應按其實際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