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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4月8日實施跨境電商稅收政策

作者:春曉de稅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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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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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跨境電商稅收新政實施,行郵稅也同步調整。據財關稅〔2016〕18號,2016年4月8日起,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以及行郵稅政策同時進行調整。同時,4月7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瀕管辦、密碼局等11個部門***同公布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調整緣由

4月8日之前,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在實際操作中按照郵遞物品征收行郵稅。行郵稅針對的是非貿易屬性的進境物品,將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三稅合並征收,稅率普遍低於同類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雖然通過郵遞渠道進境,但不同於傳統非貿易性的文件票據、旅客分離行李、親友饋贈物品等,其交易具有貿易屬性,全環節僅征收行郵稅,總體稅負水平低於國內銷售的同類壹般貿易進口貨物和國產貨物的稅負,形成了不公平競爭。為此,政策將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新進口跨境電商稅收政策的基本概念

1.納稅義務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

2.代收代繳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

3.完稅價格: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4.新進口跨境電商稅收政策適用範圍

適用於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內的以下商品:

(壹)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壹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電商企業未能接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交易,快遞企業不能提供三單信息的交易,以及個人海淘,都還可以以行郵稅的方式計征。

新進口跨境電商稅收政策細則

針對保稅進口和直郵進口,稅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第壹部分是限值,單筆交易限值從1000元提升至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則提高到20000元。

第二部分是稅率的調整,行郵稅不再適用於跨境電商通道,而是改成進口跨境電商綜合稅形式,即征收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也就是說,新稅制不再由行郵稅代替關稅和增值稅。

關稅方面,新稅制改革之後,具體來看,在限值之內(2000元以下),跨境電商關稅稅率暫設為0。如果超過限值,則對超過部分按照壹般貿易方式繳納關稅。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價值超過2000元(以奢侈品為代表)限額的,按照壹般貿易進口貨物全額征稅。

增值稅和消費稅方面,均按照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增值稅納稅額為17%×70%=11.9%,消費稅為30%×70%=21%。

這就意味著,新稅制將取消50元免稅額,將現行的行郵稅制改為按壹般貿易的70%征收增值稅,或者說是在壹般貿易基礎稅率上打7折。

跟行郵稅政策比對,新政策將單次交易限值從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但把單個不可分割商品限值額從5000元,下調到了2000元。

按照調整後計稅方式,不同產品稅率有升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