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要對商業銀行進行資本管制
充分認識當前加強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意義 中國銀行業總體上看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不良資產占比高, 經營風險大,各類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較低。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3年末, 中國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7.35%, 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6.13%。 五家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相對較高壹些,但由於規模的擴張, 資本充足率亦有不斷走低的趨勢: 深發展2002年底的資本充足率為9.49%, 2003年第壹季度下降為8.89%, 華夏銀行資本充足率在上市前剛達到8.01%;浦發銀行 2000年至2002年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 13.5%、11.27%和8.54%,2003年1月增發後, 才又有所提高;民生銀行上市前的 2000年6月,資本充足率為10.48%, 上市後2000年末資本充足率猛增至21.45%, 但壹年後的2001年末,資本充足率又驟跌至10.1%, 2002年末又降到8.22%, 雖然2003年3月該行發行的可轉債也全部用於補充資本金, 但到6月30日,資本充足率仍降到了7.1l%。 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為了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達到降低不良資產比率的“硬指標”,短期行為非常明顯。 在此環境下,加強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加強資本充足性管制有利於銀行間的公平競爭。 目前中資商業銀行體系由三部分構成:國有商業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在機構網點、 客戶資源、市場份額等各方面都具有絕對優勢, 同時還有國家信譽作保證,在同業競爭中有較強的競爭實力。 如果監管機構不能做到“法律面前,行行平等”, 國有銀行在某些方面還擁有特權,就不可能形成公平競爭。 各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雖有較大差異, 但達標與未達標的商業銀行在業務範圍、資產規模、 費用支出和薪金待遇等方面卻具有無差異性特征, 從而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其次,有利於控制信貸規模,提高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作為壹個“ 剛性”指標,會促使銀行在資本不足時,積極消化不良資產, 改變資產結構,減少風險權重資產,以達到8%的法定標準。 即使資本充足,在資本壹定的情況下, 商業銀行也必須根據此指標確定自己的業務規模。因此, 資本充足性管制,有利於防止商業銀行不顧自身實力,盲目擴張。 正是由於這個“剛性”指標在中國被“軟化”, 才會出現商業銀行壹方面資本嚴重不足,另壹方面為了近期目標( 如稀釋不良貸款率)而大幅增加信貸資產的情況。 第三,可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作為信用中介, 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存款負債,其中儲蓄存款約占全部負債的60%; 另壹方面,作為資金運用的資產業務將資金投向各種盈利性資產, 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種風險,壹旦風險轉化為現實損失, 它將面臨著彌補損失和滿足存款人流動性要求的義務。 加強資本充足性管制,可以提高商業銀行抗風險能力, 保障存款人特別是居民存款人的利益。 第四,有利於促進銀行內部改革,改善銀行的盈利狀況。 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和自身積累兩個方面, 自身積累是內源資本,是商業銀行通過自身努力可以改變的部分, 在目前的財政收支狀況下, 現實的操作方法是商業銀行加快內部改革步伐,提高盈利能力。 第五,有利於推動國有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加強資本充足性管制, 使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規模受制於資本規模, 商業銀行為了增加盈利必須另辟蹊徑壹壹發展中間業務, 從而有利於推動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服務方式、 服務手段等方面的創新,提高其競爭能力。 加強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建議 首先,應借鑒國際經驗, 充分考慮我國商業銀行的自律能力和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 制定出可操作性強的資本管制措施。 美國在1991年11月通過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 FDICIA), FDICIA第131條款——立即改進措施 (PAC),依據總資本比率、 核心資本比率和杠桿比率三個指標來評價銀行資本充足狀況, 並以此為基礎將商業銀行劃分為資本良好、資本適度、資本不足、 資本明顯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五個等級, 以便對那些資本不足的銀行采取立即改進措施。1 9 9 2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分析了投保銀行的財務報表,發現在1. 2萬家當時營業的銀行中,98% 以上的銀行在資本良好和資本適度的組別內,只有2% 的銀行跌入了資本不足的三類中。 PAC允許FDIC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采取限制業務範圍、 暫停分紅和提取管理費用、限制資產增長、 限制管理人員的工資等強制性改進措施,來加強資本充足性管制, 促使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 如果壹家銀行的有形股權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降至2%或更少, 該銀行將被認為資本嚴重不足並將於90天內被列入破產或接管的對 象, 除非銀行的主要監管者和FDIC出於對公眾利益的考慮以及認為存 款保險基金能使銀行在目前股權和管理狀況下繼續經營。 為避免被接管, 銀行必須有正的凈值並且證明其原來狀況得到了真正改善。 我國銀監會應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 依據資本充足度的國際統壹標準和各商業銀行資本狀況, 將商業銀行劃分為不同的級別,並制定出適合中國國情的、 可操作性強的資本管制措施。 我們可以將管制措施分為強制性與非強制性兩類, 對商業銀行則可以按照資本充足率的不同分為三個層次:資本充足( 總資本比率≥10%、核心資本比率≥6%)、資本適度( 總資本比率≥ 8%、核心資本比率≥ 4%)和資本不足(兩項或其中壹項不達標)。 對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不需要實行強制性資本管制措施來限制其業務 活動;對資本適度的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限制其高風險業務活動, 並適當采取幹預措施防止其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標準以下; 而對於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 監管機構應按照其資本充足率的差異再細劃為資本不足、 資本明顯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三級, 並通過強制性管制措施來敦促其改變資本充足狀況。 強制性管制措施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對商業銀行業務範圍的限制;對資產規模的限制; 對管理費用支付的限制;對管理人員薪金支付的限制; 對利率浮動權的限制;對分支機構開設的限制等等。在具體操作中, 建議監管機構根據各銀行資本不足的程度來確定限制內容。 非強制性管制措施的彈性較大,可以考慮提交資本補充計劃、 資本重組方案、資本結構調整等方面的內容。 其次,應合理確定調整期。中行、 建行2003年底各獲得了225億美元的註資, 其資本充足率都有大幅提高, 但未獲得註資的工行與農行恰恰是離最低標準仍有較大差距的兩家銀 行,其他股份制銀行與城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整體看也較低。 因此,銀監會必須考慮到各銀行的現實狀況,合理確定調整期, 給各銀行補充資本和降低風險權重資產的時間, 以保證資本充足性管制的可行性和金融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第三,應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壹致性。調整期限確定之後, 監管機構必須嚴格按此期限進行監管。 凡是在調整期資本充足率達到8%的商業銀行,可以按照《 商業銀行法》及監管機構所允許的業務範圍從事業務活動, 而沒有到達此標準的商業銀行,不管是何種組織結構和所有制形式, 都應該在業務範圍和分配制度等方面受到限制。 目前銀行同業競爭極其激烈, 任何壹家商業銀行都希冀給客戶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 擁有優秀的專業人才,但資本充足度的“硬約束” 會捆綁不達標商業銀行的手腳,從而利用“倒逼機制” 迫使商業銀行改變目前的資本充足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