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市政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工作部署、應急預案、請示和報告以及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以反復適用的公文,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規範性文件的名稱壹般稱“規定”、“辦法”、“細則”、“通告”、“決定”等,不得稱“條例”。
規範性文件應當用條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稱為“規定”、“辦法”、“細則”的,壹般用條文形式表述。
規範性文件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文字和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範。第五條 規範性文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規範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文件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與所依據的規定相抵觸。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文件已有明確具體操作性規定的,不再制定規範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復性規定。第六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實行年度計劃制度。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市)政府認為下壹年度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於當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報請立項。
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的必要性、依據、擬規範的主要內容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市政府年度工作的總體部署,對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規範性文件工作計劃,並提請市政府印發。第八條 制定規範性文件工作計劃應當明確規範性文件的名稱、起草部門、報送時間等內容。
制定規範性文件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確需在當年增加的項目,提議部門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計劃外立項申請,經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為增加項目。第九條 規範性文件由報請立項的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管理事項的,由其中壹個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專業性強、社會影響大的可以邀請或者委托有關組織、專家起草。第十條 負責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門,應當成立由其負責人、法制機構、業務處室相關人員組成的起草工作小組,制定起草工作計劃及調研工作方案,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起草並報送審查。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報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門應當向市政府書面說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出相應調整意見。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部門起草市政府規範性文件工作的指導。第十壹條 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涉及重大公***利益,公眾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規範性文件內容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規定。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報送規範性文件送審稿可以徑送市政府法制機構,並提交下列資料:
(壹)送審報告;
(二)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檔;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據、主要內容和對於不同意見的采納、協調情況、與現行相關規範性文件之間的關系等);
(四)相關部門會簽意見;
(五)公開征求意見和舉行論證會、聽證會的有關材料;
(六)調研報告;
(七)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文件以及外地有關參考資料等。
報送審查的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查、部門負責人會議討論通過,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同起草的,應當由該幾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同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