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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是什麽意思?官司壹詞是怎麽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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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官司”壹詞是民間從古到今的通俗說法。“官”和“司”舊時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發生利害沖突的雙方到官府或官員那裏去請求裁決是非,官府或官員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斷的整個活動,民間就稱之為“官司”。而對於發生利害沖突的雙方來說,他們到官府或長官那裏去告狀,請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活動,或者因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長官那裏同對方爭論辯白,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的活動,則被稱為打官司。“官司” 和“打官司”這種說法至今在民間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還把受剝奪自由的刑罰處罰說成是“吃官司”。“官司”或“打官司”用法律術語和語言來表示就叫訴訟。當然這只是指打到司法機關去的那壹部分官司,打到其他機關或某個領導那裏去的官司就不能稱之為訴訟。今日所稱打官司或訴訟,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下同)、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有關的人依照法律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或解決權利義務糾紛、明確權利義務關系所進行的壹切活動。訴訟的構成有這樣壹些要素: 壹是要有法院參加。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法院以外的機關、組織或個人裁決爭議,都不是訴訟,不具有訴訟的效力。通常情況下,沒有法院的參加就不構成訴訟。有些刑事案件雖然並不到法院,到檢察院那裏訴訟就結束了, 這種情形,並不是完整的訴訟過程,而是具備某種條件時訴訟的提前結束。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時參加。僅有告狀指控的壹方,沒有被指控的對象,或者只有被控的壹方,沒有指控的壹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審理,因而也不構成訴訟。 三是要有通過起訴訟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在法律上稱之為訴訟請求,即原告起訴時提出的請求。比如,檢察機關起訴時必須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定罪判 刑的請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會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等方面的請求。沒有訴訟請求,訴訟無法構成,也毫無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