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了冤案怎麽辦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冤假錯案想要進入司法程序,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
1、申訴。申訴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當然申訴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而接受申訴的對象有為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訴狀、該案所經歷的裁判文書,例如原壹、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其他相關材料。而受理審查處理的法院則為終審人民法院,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訴只有具備《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才會決定重新審判。若不符合該條規定,申訴人仍然堅持訴訟的,人民法院書面通知駁回。
2、法院啟動: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以及本院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在這裏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均有權啟動再審;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檢察院啟動。針對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法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如果向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給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法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院部門復查終結時,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並在10日內通知申訴人。
壹、刑事案件辦案期限
是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時間限制。其目的在於避免辦案時產生推拖現象和官僚主義。
1、對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2、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少數案情復雜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3、人民檢察院應在1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4、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後,應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二、申訴的時效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訴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