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事件官員復出 是否再任命應由群眾決定
其實,吳顯國的復出並非意外,因為在此之前,多名與三鹿事件有關的去職官員,已陸續復出任職。三鹿毒奶粉事件時,負有領導責任引咎辭職的原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復出擔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原石家莊市市長冀純堂,復出任河北省工信廳副廳長。 據說,河北省委領導對於社會輿論關註問題官員的復出,曾經表態稱。“三鹿事件過去好幾年了,壹些同誌受到處分,現在安排工作是正常的。”大致的理由是:黨和國家任用幹部程序嚴格,幹部幹得好時有褒獎,犯了錯誤按照黨的紀律甚至國法處理。“任用幹部不能壹棍子打死,不能看壹時壹事,還要發揮他的長處和特點”。改革最終是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使大家有施展才能的舞臺。 上述觀點抽象的來看,不能說不對,可是如果拿來作為問題官員復出的理由,總覺得有點不對味道。用人的原則當然是有獎有懲,不過對於幹部的獎勵固然是要真獎勵,懲罰也不應該是走過場。如果是此處免職,別處為官,那麽這樣的懲處又如何能夠讓問題官員真正反省,讓其他幹部引以為戒呢?罰當其責,犯了錯誤就應該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又豈可以“任用幹部不能壹棍子打死”為由,對於自己的幹部“溺愛護短”呢! 更進壹步說,我們的黨是執政黨,所以黨的幹部,也就是國家幹部。所以幹部的任免絕不應該是黨內的事情,而是整個社會的事情,社會大眾的事情。在人民主權已經成為世界性政治制度***識的大潮流下,我們的幹部任免制度,也應該與世界接軌吧,不應該再是幾個領導的寬大為懷,幾句要給犯錯誤的同誌以改正的機會,就可以讓問題官員官復原職的吧!只要看看,對於問題官員的復出,社會輿論所表現出的極大反感,就可以知道“走過場”式的官員問責制度,也許可以調動“廣大官員的積極性”,但是絕無法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而壹旦我們的官場成了問題官員們“施展才能的舞臺“,那麽,所謂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可能也就無從談起了吧? 當然,我也不認為,犯了錯誤的官員就壹定不能再使用,我要強調的是,官員的任免升遷,壹定要讓人民有知情權、有決定權,絕不應該是“體內循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