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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追逃和通緝的區別是什麽

網上追逃和通緝的區別如下:

1、對象不同。通緝是壹種執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對象是應當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網上追逃的對象不僅包括辦理了逮捕法律手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對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2、範圍不同。通緝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公開媒體對外發布,為廣大公眾所知曉,而網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網上發布,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對外保密,其受眾面僅限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網上追逃人員的範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準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以及從看守、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勞教人員;

3、形式不同。通緝的對象包括罪該逮捕尚未拘留、逮捕時逃跑的和被拘留、逮捕後脫逃的兩種情況。通緝的形式是向有關地區發布通緝令。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發布,超出自己管轄地區範圍的通緝令,要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是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將被通緝人捕捉歸案的法律依據。

壹、通緝需要的條件如下: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二、網上追逃的條件如下:

1、刑事犯罪、犯罪事實清楚、案犯在逃,符合這三個條件就能上網追逃;

2、網上追逃人員的範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準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以及從看守、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勞教人員。

綜上所述,網上通緝可以成為壹種高效找到罪犯的方式,因為網上通緝壹般都會有報酬,並且看到的人更多了,所以覆蓋範圍更廣,所以是壹個非常值得推廣的捉拿罪犯的方式,但是壹般是對於刑事罪犯。人民檢察院在其自偵案件的查處中,需要通緝被告人時,可在做出通緝決定後,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 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並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對復雜、疑難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屆滿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審核後,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批準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效期限屆滿,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