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偉思的庭審現場
2014年2月26日,公訴方指控周偉思在2004年至2012年間,作為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在協助政府推動南聯小學片區舊城改造項目及市政工程拆遷談判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天基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並向葉平東索要好處費***計2400萬元。
公訴人說,2011年9月,天基公司將南聯小學片區舊改項目轉讓給遠洋地產有限公司,獲利20多億元。周偉思與範勝命***同商量決定由範勝命出面向葉平東索要好處費。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葉平東送給周偉思、範勝命***計4500萬元。其中,周偉思收受2000萬元,範勝命收受2500萬元。面對大筆資金,地下錢莊、現金支票成為受賄主要手段。公訴方提供的證據顯示,周偉思收取的2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是葉平東從其香港上海商業銀行個人賬戶通過地下錢莊轉款至範勝命的賬戶,由範勝命替周偉思購買基金;另壹筆是葉平東將三張面值417萬元的港幣現金支票(合計人民幣1000萬元)送到周偉思家中;範勝命收受2500萬元,由葉平東分三次從其香港上海商業銀行個人賬戶通過地下錢莊轉款至其賬戶。
公訴方認為,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範勝命系受賄罪的***犯。周偉思承認:“葉平東到我辦公室跟我說給我500萬元夠不夠,我說聽說妳買了20多個億吧,才給我500萬肯定不夠。他問我要多少,我說最少也得2000萬,他馬上答應了。
”此外,公訴方指控周偉思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天基公司於2011年6月在深惠路段70-120米拆遷範圍內拆遷四棟物業以及2011年9月用訴訟方式清走租戶,以此收取葉平東給的好處費400萬元。――500萬元只是“壹般數目”令人驚訝的是,周偉思由於受賄太繁密,對於壹筆500萬元的贓款根本記不清了:公訴方認定周偉思2004年利用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促使葉氏電氣(深圳)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天基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在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情況下,獲得了南聯小學片區舊城改造項目的開發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葉平東拿出500萬港元作為好處費,通過兩人的介紹人範勝命交給周偉思。範勝命將這筆錢兌換成人民幣530.5萬元,自己留下30.5萬元,送給周偉思500萬元。
對此,周偉思稱,記不清自己有沒有收過這筆錢了,因為2004年時,500萬元對他來說並不是大數目,只是“壹般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