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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戰犯是什麽意思

甲級戰犯是指二戰後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

甲級戰犯,泛指二戰後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條例》第五條第壹款將其定義為危害和平罪,即宣戰而不宣戰的侵略戰爭,或違反和平的戰爭計劃,根據國際法、條約和協定宣誓,準備、開始或完成,如果為了實現正確行動的任何***同計劃,參與陰謀,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他被定罪並列為戰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戰勝的同盟國先後設立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把軸心國的某些國家領導人當作首要或主要的戰爭罪犯加以逮捕、偵察、起訴、審訊和判刑。這些首要或主要的戰爭罪犯有時又被稱為“甲級戰犯”(ClassAWarCriminals)。

戰犯分類

甲級:為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控罪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

乙級:指犯有“戰爭罪行”,壹般指控包括“下令、準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份甲級戰犯同時有被控以此“戰爭罪行”。

丙級: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