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章和黨委章的區別,什麽時候用哪個章?要能說仔細點的!
行政章具有法律效力,常委章沒有,行政章具有對外效力,黨委章沒有。
行政事務和以單位名義出具的文件、介紹信、材料等用行政章。行政事務:主要報告具體業務工作,日常管理等;單位行政公章就是:刻著單位名稱的章,是單位間合作、簽訂協議、證明、授權或委托等體現其效力的單位象征。
黨的事務和以黨委的名義出具的文件、介紹信、材料等用黨委章。黨的事務主要包括:入黨手續、黨員評議、推薦幹部、黨員的思想教育等。黨委要求上交的資料,壹般應蓋本單位的黨委或黨組織章,如果本單位沒有黨組織的印章,也可以以本單位的行政章作為代章。
法律依據
《中國***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四條 制定黨內法規,主要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壹)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職權職責;
(二)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體制機制、標準要求、方式方法;
(三)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
(四)黨的幹部的選拔、教育、管理、監督。
凡是涉及創設黨組織職權職責、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法規作出規定。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壹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壹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黨的某壹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