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梁勝利被判幾年
法律分析
原判認為,被告人梁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梁某犯罪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
梁某上訴稱,其犯罪的主觀惡性小,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對其宣告緩刑沒有再危害社會的危險,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宣告緩刑。
辯護人提出與上訴人梁某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壹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