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賽規則
壹.球場
(1)面積:
球場必須是長方形,它的長度,不能超過壹百三十碼,也不能短於壹百碼;它的闊超
過壹百碼,也不能短於五十碼。(國際比賽的球場,長度為壹百壹十碼至壹百二十碼,闊度為七十碼至八十碼。)無論任何情形,長度必須大於闊度。
(2)界線:
比賽球場必須有清晰的界線,線寬不得超過五英寸(12公分),也不能有V字形的凹溝。兩邊較長
的線,叫做邊線;兩端較短的線,叫做端線(或球門線)。 在球場的四角,應各豎壹平頂的小旗
桿壹支,旗竿的高度不得低於五英呎(壹公尺五十公分);又在球場中線的兩端外,至少距邊線壹
碼的地方,也應各豎同壹式樣的旗竿壹支。 中線應橫過球場,球場的中央應劃有清晰的壹點,且
應以這壹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劃壹圓圈。
(3)球門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球門)上,各距球門柱六碼的地方,向場內劃壹條六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
成直角,更劃壹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
面,名為球門區域。
(4)罰球區域:
在球場兩端的端線上,各距球門柱十八碼的地方,向場內劃壹條十八碼長的垂線,使與端線成直角,
更劃壹線將這兩條垂線伸向場內的兩端連接,並與端線平行,在此三線與端線以內的地面,名為罰
球區域。 在球門線中央距場內十二碼處,各作壹清晰的記號,這就是罰十二碼球的罰球點。以每壹
罰球點為圓心,十碼為半徑,在罰球區外劃壹圓弧。
(5)角球區域:
以每壹角旗竿豎立點為圓心,壹碼長為半徑,在球場內劃壹個圓的四分之壹。
(6)球門:
球門應設在兩端線的中央,並須有兩根直豎的柱子,上架壹橫木,兩門柱到角旗的距離應相等。
兩門柱相距為八碼(從柱的內方量起),橫木的下方距地面為八英尺。門柱和橫木的寬度應相同。
門柱和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均不得超過五英吋(12公分)。 門後可裝壹網,接連於門柱,橫木及
地面,但這網應妥為撐持,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余地。
◎球網可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線編成,但尼龍化學纖維的繩子,不能比大麻或黃麻編的細小。
二、球
材料及標準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制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70公分(28吋),不得少於68公分(27吋)。球 的重量,在比賽開
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 克(14盎司)。 球的氣壓,在海平
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 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吋8.5磅至15.6磅)。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 在球門區內,則墜球
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如果不是在比
賽中,如中場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擲球入場時,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球員人數:
每隊不得多於 11 名球員,最少亦要有 7 名球員,其中之壹為守門員,必須穿著不同於兩隊球員顏色之球衣。
比賽時間:
上下半場各 45 分鐘,半場休息不得超過 15 分鐘
球員裝備:
* 運動衣
* 短褲 ( 在短褲裏面可穿與短褲主色相同的緊身褲 )
* 長襪
* 護脛 ( 而覆蓋在長襪內 )
* 球鞋
越位:
進攻球員在沒有球的狀態下,站於防守壹方的球門線與該進攻球員之間,若當只有壹位防守球員時,進攻的球員便是處於越位位置。
自由球:
直接自由球:
球員犯規,在該點由對方判罰,直接射進球門,可算得分。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跳向對方球員。 沖撞對方球員。 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推對方球員。 抓拉對方球員。 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非守門員故意用手觸球。 鏟球未觸球前觸及對方。間接自由球:
球員觸犯,在該點由對方判罰,裁判以單手高舉手勢示意;直接射進球門,卻未經其它球員觸及,不算得分。
守們員用手將球交出,在球未觸及其它球員前,再壹次用手觸球。
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
直接獲得同隊球員擲邊球入場,守門員用手觸球。
延誤時間。
守們員用手持球行走超過 4 步。
阻擋對方球員前進。
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
動作有危險性。
其它犯規,規則未規定者。
黃牌警告:
非運動精神行為。 用語言或動作表示異議。 連續違反規則。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踢角球或自由球,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 10 碼 ) 。 未得裁判允許擅自進出球場。紅牌判罰離場:
嚴重犯規。 言語無禮、侮辱或謾罵。 粗魯行為。 對任何人吐口水。 對方有機會進球得分時,故意用手觸球。 對方有機會進球得分,故意用犯規手段阻止。 再同壹場比賽,第二次被黃牌警告。罰球:
球員球員在己方罰球區內觸犯直接自由球的十條規則,由對方在罰球點 ( 12 碼 ) 判罰。 罰球區的位置在球門前長 18 碼 、寬 44 碼 之長方形範圍。界外球:
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邊線時;在越出邊線地點,由最後觸球球員的對方擲球入場,重新開始比賽。 擲界外球的球員,必須站在邊在線或邊線外、兩腳著地、面對球場,並用雙手擲球 擲界外球直接進入對方球門,不算得分。球門球:
直接進入對方球門,算得分。 球由攻方球員觸及,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球門線時,則判球門球。 由守方球員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門球。角球:
直接進入對方球門,算得分。 球由守方球員觸及,整個球體在空中或地面,全部越出球門線時,判角球。罰球區
在球場兩端依照下列規定各劃壹罰球區:以兩球門柱為圓心,6公尺為半徑,向場內各劃壹個四分之壹圓弧。
圓弧由球門線劃至從球門柱外側與球門線垂直的假想線。兩圓弧的上端劃壹條平行於球門線的3.16公尺連接線。
兩圓弧與連接線及球門線圍繞的區域是罰球區。
罰球點
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公尺,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第二罰球點
第二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10公尺,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角球區弧線
以球場四角為圓心,25公分為半徑,在球場四角內各劃壹個四分之壹圓弧線。
替補區
替補區與球隊座位在球場相同的壹邊。替補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球員替換時應從替補區進入及離
開球場。
替補區的位置在各球隊座位的正前方,長度5公尺。兩側各劃壹線與邊線垂直,寬度8公分,長度80公分,40公分在球場內,40公分在球場外。
各替補區至中線與邊線的交叉點的距離是5公尺。兩替補區之間的空間,在計時員桌子的正前方,應保持凈空。球門
球門應設在球門線的中央。
球門由兩根直立門柱,上架壹根水平橫木組成。兩根門柱與球場兩角的距離相等。兩根球門柱(從門柱內緣
丈量)距離3公尺,從球門橫木下緣至地面距離2公尺,兩根門柱及橫木的寬度與厚度同為8公分。球門網用大
麻、黃麻或尼龍繩編成。球門網掛在球門後方,連接於門柱和橫木。球門網的下緣應用彎曲鐵棒或其它方法
支撐固定。 球門的深度,從球門柱內緣向球場外側延伸,上方至少80公分,地面至少100公分。
安全性
球門可以移動。比賽時,球門必須固定在地面。
球場表面
球場表面必須平坦平直,不能有坑洞。壹般都用木材或合成物質制成,應避免用混凝土或柏油材料。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球門線長度15~16公尺的球場,罰球區圓弧的半徑只有4公尺。在此球場,罰球點的位置不是在罰球區的界線上,
仍然是在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6公尺的位置,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
決議2
壹般比賽的球場表面可為天然草皮、人工草皮或泥土,但是不可用作國際比賽的球場。
決議3
在球場的球門線外側,距離角球區弧線5公尺可劃壹垂直線。踢角球時確實執行守球員保持此距離。垂直線的
寬度8公分。
決議4
各球隊座位的位置在邊線外側,鄰接計時員桌子正前方的空間。
二、球
材料及標準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制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64公分,不得少於62公分。 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40公克,不得少於400公克。 球的氣壓,在海平面為0.4至0.6大氣壓力。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不是在比賽中,如中場開球、擲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踢球入場時,
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國際比賽不可用毛氈制成的球。
決議2
球的彈力,從2公尺的高度墜地時,第壹次反彈的高度不可超過65公分,也不可低於50公分。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誌之壹:
正式的「國際足總核準合格」標誌(FIFA APPROVED)。 正式的「國際足總檢驗合格」標誌(FIFA INSPECTED)。 「國際比賽球標準」證明(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足球上附有這些標誌,表示正式通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
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由國際足總發布。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總挑選。 各國家足球協會可規定其比賽使用有這
三種標
誌之壹的球。
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國家足球協會規定其比賽使用有FIFA APPROVED標誌
或FIFA INSPECTED標誌的球,也必須允許使用有免付費的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標誌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廣告,除了
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制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誌的大小及數量。
三、球員人數
球員
壹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5人,其中壹人是守門員。
替換球員程序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依照規則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都可替換球員。
替補球員至多以7人為限。在比賽時,替換球員的次數沒有限制。壹名已經替換出場的球員可以再進場替換另壹
名球員。當球在比賽中或在比賽外皆可替換球員。 替換球員的規定如下:
球員離開球場,必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 球員進入球場,也須由自己球隊的替補區,但是應等到離場球員完全越過邊線時,才可進場。 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此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份。守門員可以和任何其它球員交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當替換球員時,如果替補球員在被替補球員尚未離開球場前,即先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指示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 警告替補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當替換球員時,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或被替補球員離開球場末經由替補區:
停止比賽 警告違規球員並舉黃牌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球在罰球區內,踢間接自由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比賽球員人數至少5人。
決議2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如果任何壹隊球員少於3人(包括守門員),這場比賽應停止。
四、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它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球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腳上穿的裝備只允許用帆布或軟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