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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補償方案有調整

6月22日,鳳凰網房產獲悉,近日,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於《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顯示,對認定為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舊城區改建項目,各區政府應征求區域內居民改造意願,居民支持改造率達到90%以上的項目可申報房屋征收計劃。

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計劃下達後本年度未能公布征收範圍的,征收計劃作廢;公布征收範圍後壹年內未下達征收決定的,征收計劃作廢;征收計劃作廢的項目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征收計劃。

征收補償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壹處房屋多人***有的按壹戶認定,壹戶只能選擇壹種補償方式;征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停產停業損失及搬遷、職工工資補助、臨時安置費等費用,其標準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8%給予壹攬子補償。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地方性立法及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面向社會開展公眾意見征詢,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建言獻策,***築美好家園!

征集日期: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7日。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6月21日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

(征求意見稿)

為維護公***利益,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壹章 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認定

第壹條 房屋征收系舊城區改建需要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認定。危房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鑒定予以確定。

第二條 C級以上危房建築面積占擬征收範圍內房屋建築面積50%以上的情形可認定為危房集中。

第三條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擬征收範圍內及其相鄰區域的基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認定為基礎設施落後:

(壹)基礎設施中,至少有3項設施現狀配置低於各相關部門規定的現行配置標準50%的;

(二)基礎設施中,至少有2項基礎設施基本沒有配置的。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擬征收範圍及其相鄰區域的基礎設施情況進行調查認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認定為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舊城區改建項目,各區政府應征求區域內居民改造意願,居民支持改造率達到90%以上的項目可申報房屋征收計劃

第二章 房屋征收計劃編制

第六條 擬實施征收的項目,各有關單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門申請納入征收計劃,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其中,因舊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各區政府應當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壹年度擬實施征收的舊城改建項目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並提交項目符合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條件以及居民同意改造意願比例的相關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後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擬實施房屋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況,向相關部門發出征詢函,書面征詢意見。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在接到征詢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擬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進行審查,並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出具意見。市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意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意見。

第九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相關部門回復意見的情況,研究擬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計劃,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定的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房屋征收計劃作為啟動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據,房屋征收部門憑房屋征收計劃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用地紅線圖。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收計劃下達後本年度未能公布征收範圍的,征收計劃作廢公布征收範圍後壹年內未下達征收決定的,征收計劃作廢征收計劃作廢的項目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征收計劃

第三章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

第十條 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紅線圖為基礎,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征收範圍,經轄區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布。對於紅線圖上的騎線房屋,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納入征收範圍。保留騎線房屋不影響房屋征收後建設活動的,可不將騎線房屋納入征收範圍拆除騎線房屋在紅線圖內的部分不影響或者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後不影響剩余部分房屋安全的,可只將騎線房屋在紅線圖內部分納入征收範圍

第十壹條 房屋征收範圍公布後,房屋征收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審批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為1年;在征收範圍內,被征收房屋涉及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應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推送被征收房屋登記信息變更情況。

第四章 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登記建築是指未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進行產權登記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 程序正當”的原則。

第十三條 未經登記建築的建設時間和性質應當根據房屋報建審批、施工監理、驗收、行政處罰、歷史測繪等能證明建築建設時間的資料綜合判斷後予以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無土地房屋權屬爭議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參照合法建築予以補償安置:

(壹)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經登記建築,建造時間、建築面積及用地範圍以當事人提供的建房批準手續,或者相關部門提供的地圖資料、地籍資料、房產資料等原始資料為準;

(二)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經登記建築,當事人能夠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土地權屬證明、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建房批準文件之壹的證明材料;

(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未經登記建築。

以上建造時間的認定,首先應由被征收人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被征收人確實無法提供的,區房屋征收部門以當年地形圖或航拍圖等土地房產測繪及建設檔案材料為依據,結合被征收人提交的《申請書》,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證明材料綜合考慮。未登記建築按照合法建築予以安置補償後,相關部門按照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協議,辦理產權調換房屋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不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未登記建築,按照重置價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征收範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調查。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擬征收項目範圍內未登記建築進行調查摸底等相關工作,將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初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

認定和處理。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初步意見進行研究,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認定和處理意見;

公布。未登記建築認定和處理意見在征收範圍內公布,期限不少於5日;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築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職責作出書面認定。認定後,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與房產證建築面積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超出房產證面積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的80%進行貨幣補償。

第五章 征收補償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擬征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預評估和測算征收成本。預評估機構在調查、認定的期間應對被征收房屋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價格進行測算,修正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平均價格,出具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預評估價格需經評估專家委員會論證認定,預評估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範圍公布之日。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憑單位證明查閱、調取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或相關資料,市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準予查閱、調取。

第十八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論證前應將方案報市房屋征收機構進行論證,論證後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綜合平衡意見。論證時,需提交綜合平衡申請書附征收補償方案、預評估報告及評估專家委員會意見、項目總平面圖或異地產權調換房源合法手續、戶型圖等資料。

第十九條 征收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向擬作出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報告,轄區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和轄區政府、市房屋征收機構網站予以公布,修改後的方案在公布前報市房屋征收機構核對存檔。

第二十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中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召開聽證會,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擬聽證事項及申請參加聽證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壹條 公益項目所在轄區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公告發布後60日內,向市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房屋征收包幹費用審核,轄區政府對報審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市房屋征收機構組織專家對房屋征收包幹費用進行論證,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產權調換房屋應以最高建築的合理工期確定過渡期限,自簽訂協議並辦理交房手續之日起計算臨時安置費。

《清場驗收合格單》開具之日作為合理工期的起始日,過渡期間應包含辦理交舊房手續之日起至回遷區清場驗收合格後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條 征收補償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壹處房屋多人***有的按壹戶認定,壹戶只能選擇壹種補償方式;征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中第三十五條執行,其他補償(補助、獎勵、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裝修等)給承租人。

第二十四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停產停業損失及搬遷、職工工資補助、臨時安置費等費用,其標準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8%給予壹攬子補償,也可按照《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由區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風險評估方案並建立專項檔案,組織相關部門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組織專家、學者進行風險評估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征收項目及征收補償方案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

(三)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可控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評估研判;

(四)評估結論。

第二十六條 評估認為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較小的,可以實施房屋征收,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不得實施房屋征收。

第七章 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七條 轄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10日內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發布公告,並制作影像資料保存,房屋征收決定應當附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範圍紅線圖。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機構存檔,市房屋征收機構出具備案回執,補償方案內容應與征求意見修改後的方案壹致。

第二十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實施房屋征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預簽征收補償協議方式實施房屋征收(簡稱預征收),並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之前進行公告。

第二十九條 采取預征收方式實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與擬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預征收補償協議。在規定的預簽約期限內,預簽約戶數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公告後,預征收補償協議生效;預簽約數量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終止預征收。簽約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於90%。

第三十條 預征收補償協議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按照預評估房屋價值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後,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並告知簽訂預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最終的房屋價值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

第三十壹條 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後由各區政府組織清場驗收並出具《清場驗收合格單》,已作出補償決定的建築視為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推進土地出讓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持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規劃意見、清場驗收合格單等資料到市房屋征收機構辦理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認定,市房屋征收機構出具認定意見後函告預售審批部門,不得對認定面積內的產權調換房屋辦理預售許可。

第八章 評估

第三十三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及時直接轉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轉交;直接轉交有困難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轉交,郵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戶口登記簿載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認的地址為準;采取上述方式無法轉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三十五條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受委托勞務單位從業人員的監督,房地產評估機構和征收勞務單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下年度暫停列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和征收勞務單位名單。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委托未進入名單的評估機構和征收勞務單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各區在進行政府采購時,勞務單位應提供從業人員培訓情況,市房屋征收機構應據實出具勞務單位的從業人員培訓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由房地產估價師、法律方面專家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協助市房屋征收部門指導全市房地產評估管理工作,對房地產評估進行技術指導,受理房地產評估技術鑒定,開展房地產評估技術咨詢和學術交流,對征收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並對征收項目預評估價格進行論證。

第三十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監督管理,同時,按照省住建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範文本》要求,逐步對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實行電子協議條形碼落戶管理。

第九章 補償決定和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暫時無法確定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產權歸屬存在爭議、訴訟等情形。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經房屋征收部門發布公告後仍無法找到產權人,導致不能達成協議的,參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區人民政府可按未經登記建築認定的面積和性質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評估資料;

(四)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少於3次的詳細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不需提交協商記錄;

(六)與作出補償決定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五)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第四十壹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明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應當按照其選擇的征收補償方式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未明確選擇補償方式的,應當提供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拒絕領取貨幣補償款或者接收產權調換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公證;采取產權調換方式或未選擇補償方式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妥善保管補償決定中明確的產權調換房屋。

第四十二條 政府應當自作出補償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補償決定直接送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戶口登記薄載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認的地址為準。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並在案卷中載明原因和送達經過。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四十六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壹)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房屋征收決定;

(三)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四)補償決定的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被申請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意見;

(五)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七)被征收房屋評估資料;

(八)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九)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提交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提交產權調換房屋情況等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十章 收購

第四十七條 對確需改造的“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轄區政府可通過收購方式完成,收購標準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壹)轄區政府將擬進行收購的項目報市政府申請批準;

(二)市政府批準後,區征收部門將收購方案報市房屋征收機構進行論證,論證後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綜合平衡意見,區征收部門按照論證後的方案實施收購。轄區政府作為收購主體,具體收購工作可由區政府委托相關部門負責,收購原則上只給予貨幣補償,特殊情況轄區政府也可購買安置用房置換;

(三)向被收購人發放收購通知及收購方案;

(四)收購當事人依據收購方案簽訂收購協議;

(五)項目完成收購後,交由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壹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本指引的規定,制訂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文書的示範文本。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指引適用於市內七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其它縣(市、區)可參照執行。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房屋征收決定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