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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區別

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區別,具體如下:

1、定義不同: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實現的收入,其中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和應收賬款;而營業收入是指企業把商品、服務等能夠帶來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投資收益等;

2、計算方式不同:主營業務收入是根據實際發生的收入情況進行計算,而營業收入則是計算單位時間內營業活動所帶來的收入;

3、影響因素不同:主營業務收入受企業產品質量、品牌影響、競爭對手實力等因素影響;而營業收入受到市場狀況、經濟環境等因素影響。 拓展知識: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最重要的指標,兩者的差異可以幫助投資人更好地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把握其未來發展的前景。

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2、確認建造合同收入,按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按應確認的合同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綜上所述,主營業務收入指企業從事某種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本項指標在各行業會計制度中的名稱叫法不同,但壹律按各行業會計制度或報表定義的口徑進行填報,其中農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收入”;工業企業是指“產品銷售收入”;交通運輸企業指“主營業務收入”;建築企業指“工程結算收入”;批發及零售貿易企業指“商品銷售收入”;房地產企業指“房地產經營收入”;其他企業指“經營(營業)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