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遠楊在明犯了什麽罪
我們此前為大家介紹過很多征地拆遷領域的“陷阱”,但在所有陷阱之中,對被征收人殺傷力最強的,當屬我們今天將要提到的“刑事責任陷阱”。也就是說,被征收人在維權的過程中會因為各種突如其來的原因而涉嫌嚴重違法甚至是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限制人身自由,進而失去了繼續依法維權的可能性的情形。無疑,這對於被征收人而言可謂是滅頂之災,是任何壹個普通老百姓都無法承受的事情。那麽,究竟都有哪些罪名是被征收人在維權中容易觸犯的呢?被征收人又該如何防範自己在不經意間落入這樣的陷阱之中呢?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罪名壹: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道理講,在征收中基於征收方慣用的逼遷伎倆,容易因“挨打”而受傷的通常是被征收人壹方。但在實踐中,故意傷害罪這壹嚴重罪名卻似乎更容易被安在被征收人的身上。原因之壹就是個別被征收人不能正確、理性的處置應對上門協商談判的人員,在與之交涉的過程中動用武力進行了所謂的“自衛”,導致了上門人員的傷亡。範木根、丁漢忠等人均是如此,其所承擔的嚴重刑罰大家也都已經看到了。無論如何,大家在應對上門人員時壹定要盡量避免發生肢體沖突,尤其是不要輕易動用兇器、農具等可能造成嚴重殺傷後果的工具進行防衛。這樣做的結果,極有可能是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而在實踐中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
至於怎樣做才能算是“正當防衛”,這個我們不建議廣大被征收人學習。實踐中的情況是極其復雜的,這路方式“過當”的幾率要遠遠高於“正當”,對於被征收人的依法維權而言基本上是得不償失。
罪名二:聚眾擾亂公***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壹罪名主要出現在被征收人集中進行上訪的過程中。信訪本身的風險是較大的,稍不留神就可能會面臨各種涉嫌違法甚至犯罪。故此,我們壹直強調信訪不應作為解決征地拆遷補償糾紛的主要途徑,盡管它也是壹種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反映意見的權利。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容易觸犯的罪名還包括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的犯罪,這裏就不壹壹贅述了。在征地拆遷維權中若被征收人被以各種名義帶走調查,進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家屬壹定要盡快向委托專業征收維權律師介入,而不是隨意聘請當地的壹般律師。原因在於這類案件中被征收人的違法事實往往似是而非,其被帶走的根本原因還是補償安置糾紛。只有把握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並對癥下藥,在專業征收維權律師的壹攬子全面指導下針對涉案項目啟動法律程序,才能確保在被征收人身陷囹圄之時的補償權益不被減損,同時為被征收人獲取公平公正的刑事領域裁判奠定基礎。而如果片面、單壹的在刑事責任領域想辦法,則很可能令被征收人行為的性質認定發生錯誤,進而既耽誤了補償權益,又難以解救已然身陷困境的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