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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無罪釋放流程

看守所無罪釋放流程:

1、結算罪犯勞動報酬並領取《出監罪犯勞動報酬發放審核表》,交給罪犯本人簽名確認,報監區長審核。

2、罪犯刑滿之日24小時內辦好釋放手續,簽發《釋放證明書》釋放證明書》 正本給被釋放人員副本、《出監鑒定表》及判決書抄件移送安置地公安機關。

3、釋放時,發給路費。

4、釋放人員30日內到原籍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5、無能力生活者,由政府救濟。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2、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壹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壹年以下的已決犯。

綜上所述,拘留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拘留期滿釋放證明書,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拘留期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