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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回應不開除事件

這個問題作為近日在網絡上大熱的話題,很多人不理解浙大為什麽會作出這壹決定,其實細看浙江大學對該學生的通報就可以看出,浙大是依據校規對該學生作出的處分,在《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至於為什麽是留校察看而非開除學籍,下文會進行分析。

首先,我們來分析司法部門對於努某某的裁定:司法部門認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這句話大家可以細品,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節在法律上是可以認定從輕處理的,所以法院才判處了該學生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對於此等判決法院已經是從輕處理了。而再看浙大校規,從字面上來看很明顯犯罪輕者給予留校察看,重者開除學籍。而且浙大的情況通報書上的意思也很明顯,就是鑒於司法部門對該學生的裁定,學校才進行從輕處理。大學是中國人才的聚集地,道德與學業同等甚至更勝壹籌,而浙大卻只看那幾句生硬的校規就對此事草草了結,實在是寒了大眾的心。

網上對於此事的爭議點不僅只有浙大對其進行的留校察看,還有壹個強烈的爭議點便是法院對其的處罰,只判處了該學生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且緩刑壹年六個月。大家好奇的是為什麽不重判,但法律明文規定的也不是法院想怎麽判便怎麽判的,並且努某某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節也是事實,法院也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來判決,這壹情況其實就與浙大進行的處分同理,根據校規因犯罪中止以及自首等情節進行了從輕處理。

唯壹不同的是和法律比起來,校規就容易修改得多,近日在網友們的征伐之下,浙大也修改了對努某某的處分,由留校察看改為開除,這壹結果也是大快人心了,並且浙大也承諾將啟動對於校規的評估修訂程序,加強制度建設。這壹結果也算是對受害者有了壹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