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安全生產事故有幾種
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僅限於生產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有壹定的突發性,壹般是人為過失造成的傷害。
壹、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有哪幾種
(壹)物體打擊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本類事故適用於落下物、飛來物、滾石、崩塊等造輛、起重機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體打擊。
(二)車輛傷害
指企業內由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車輛的行駛中,發生擠、壓、墜落、撞車或傾覆等事故;發生行駛中上、下車事故;發生因搭承礦車或放飛車事故;發生車輛運輸摘掛鉤事故、跑車事故等均屬本類別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三)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
適用於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被設備的轉動機構纏住等造成的傷害。已列入其他項事故類別的機械設備造成的機械傷害除外,如車輛、起重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設備。
(四)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
適用於統計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傷害。
起重業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搭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汽車吊、電動葫蘆、千斤頂等作業。
(五)觸電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
用於統計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設備帶電導體裸露部分或臨時線;接觸絕緣破損外殼帶電的手持電動工具;起重作業時,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墜落;電燒傷等事故。
(六)淹溺指大量的水經口、鼻進入人體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於統計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設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種浮動或者固定的建築、裝置、電纜和固定平臺。
(七)灼燙
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八)火災
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這裏指的是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
不適用於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業的火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統計這種火災。
(九)高處墜落
指因人體所具有的危險重力勢能引起的傷害事故。
適用於在腳手架、平臺、陡壁等高於地面的施工作業場合;同時也適用因地面作業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鬥等情況。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類別作為誘發條件的墜落事故,如觸電墜落事故。
(十)坍塌指建築物、構築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適用於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築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壹)冒頂片幫
片幫指礦井作業面、巷道側壁在礦山壓力作用下變形,破壞而脫落的現象。冒頂是頂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現象。兩者常同時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統稱為冒頂片幫。
適用於礦山、地下開采、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十二)透水
指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
適用於井巷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湧水成災。
不適用於地面水害事故。
(十三)放炮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
適用於各種爆破作業,如采石、采礦、采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築物等工程進行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十四)火藥爆炸
指火藥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如配料、運輸、貯藏等發生的爆炸事故。
適用於火藥與炸藥生產過程中,如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手震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用,以及貯藏時間過長或存藥過多,發生化學性爆炸事故;熔煉金屬時,廢料處理不凈,因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傷亡事故。
(十五)瓦斯爆炸
指可燃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濃度達到爆炸極限的混合物,接觸明火時,引起化學爆炸事故。
主要適用於煤礦,同時也適用於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十六)鍋爐爆炸指鍋爐發生的物理爆炸事故。
適用於使用工作壓力大於0.7表大氣壓,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不適用於鐵路機車、船舶上的蒸汽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蒸汽鍋爐。
(十七)容器爆炸
指壓力容器超壓而發生的爆炸。
適用於盛裝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氣瓶、氣桶、槽車等容器爆炸事故。
(十八)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屬於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發生此類事故: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另外,爐膛爆炸、鋼水包爆炸、亞麻塵爆炸等,均為“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產條件下,有毒物進入人體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條件下,發生的窒息事故。
適用於有毒物經呼吸道和皮膚、消化道進入人體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廢棄的坑道、豎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發生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適用於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二十)其他傷害
指凡不屬於前面各項的傷亡事故均列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動物咬傷,釘子紮傷腳等。
二、安全事故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較大事故:
(壹)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