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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飲用水質量和安全,維護居民用戶、供水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稱二次供水)及其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二次供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六條 供水單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收費標準承擔具體費用。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住宅與商業、辦公用房在同壹建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設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設備;

(三)壹戶壹表、抄表到戶;

(四)生活飲用水與消防用水的泵房、儲水池應當分別設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顏色標示,並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汙染裝置;

(五)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應當滿足用水需要,便於維護管理;

(六)儲水設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籌集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專項用於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已經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單位未對其進行運行維護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年度改造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供水單位實施。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於建設單位倒閉、破產等原因處於棄管、失管狀態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承擔。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建房和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根據產權關系和合同約定等實際情況,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有人、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承擔,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過程中涉及居民壹戶壹表改造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居民用戶收取壹戶壹表改造費用。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供水管道使用。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圖紙、相關資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供水單位不得向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第十壹條 既有二次供水設施在供水單位接管前,其運行、維護、管理由產權人、***有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者負責,產權人或者***有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費用。需要申請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二次供水設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計劃但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有人決定向供水單位移交設施管理權的,由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供水單位應當接管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後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出保修期的由產權人或者***有人承擔。